不构成犯罪行为!高庭撤回「17项洗钱+逃税罪」⚡罗丝玛『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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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12项洗钱罪名和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罪名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今日(19日)在高庭获得无罪释放!
罗丝玛17项控状全撤销!
根据《光华网》报导,法官慕尼安迪批准罗丝玛寻求撤销所有控状的申请,宣判她当庭释放。
现年73岁的罗丝玛是在2023年9月提出撤控申请,理由是这些控状有缺陷,以及控方未提出控状中的必要犯罪元素。
情况不构成犯罪行为
本案于2023年8月开审,并已传召两名证人出庭供证,在罗丝玛提出撤控申请后,法庭从同年12月起聆审此申请。
慕尼安迪在判词中指出,对罗丝玛的指控中,未明确说明她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也未阐明该交易的性质或罗丝玛与交易的直接关联。
“控状中未提到洗黑钱罪的关键元素,包括涉及洗黑钱的交易、被告的行为,以及控状中提及的资金。此外,控状未揭示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613号法令)下,所预想的交易。”
“与控状绑定的非法活动并未被提及,而非法活动收益似乎是凭空出现。”
他指出,在缺少这些元素的情况下,控状仅描述将一笔钱存入银行户头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法律认定的犯罪。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的一些指控重叠,因为日期和金额相符,但被告遭指控犯下的罪行仍是洗黑钱,而它(洗黑钱)必须源于一项严重或前置犯罪,才构成非法活动,否则不存在被洗的钱款。”
除此之外,慕尼安迪表示,即使被告存在未向内陆税务局申报的收入,也必须有交易显示被告与该未申报收入相关,才能构成洗黑钱罪。
“未申报收入源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并且只有在该法令下的所有可能途径都已耗尽的情况下,才能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治罪,但在本案中,并不是这么回事。”
“这包括估税必需由税收局总监提出,接着纳税人可依据所得税法令第99至102条文,或该法令第6部分提出上诉。”
他强调,最终的应纳税金需由特别税务专员敲定,纳税人之后还可以提出司法审核。
慕尼安迪指出,鉴于法庭的结论,他批准被告提出的撤控申请,“批准撤销被告所面对的全部17项控状。本法庭亦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事件背景
根据《东方日报》报导,罗斯玛在洗钱逃税案中涉及12项洗钱指控,金额为RM7,097,750,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务局申报收入的指控。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洗钱指控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起诉,若罪名成立,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并处以非法活动收益价值5倍或 RM500万(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的逃税指控称,罗斯玛未能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提供2013至2017年度的收入申报,违反了该法第112条。
还有3宗罪上诉中
不过,虽然17项洗钱和逃税罪名不成立,罗丝玛依然还有其他数宗官司缠身,还未有最终判决。
根据《东方日报》报导,她在另一宗法庭案,即砂州内陆学校落实太阳能混合能源系统的计划,共面对3项控罪,分别是1项向日拔控股董事经理赛迪阿邦索贿 RM1亿8750万,以及2项向后者收贿 RM650万的指控。
根据控状,罗斯玛是通过前首相特别事务官拿督里扎收贿,以作为协助日拔控股与教育部进行直接谈判,获得价值 RM12亿5000万的砂拉越369所乡区学校太阳能计划合约的酬劳。
2022年9月1日,高庭裁定罗斯玛太阳能弊案的3项贪污控状罪名成立,宣判她每项控状监禁10年合共30年,以及罚款 RM9亿7000万,若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30年取代。
罗斯玛已就罪成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高庭也批准她在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期间,以 RM200万保外,并暂缓执行刑罚。上诉庭择定明年3月审理罗斯玛提出的上诉和要求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退审的申请。
-以上文章由Rojaklah小编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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