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资讯仅供参考,并非法律建议,如有需要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
随着科技的发达,和疫情肆虐下的新常态生活,大家都渐渐习惯了网上订购商品、产品或其他服务配套等。
但有时候,可能一时失误,预订了多余的产品/服务;或者在付款后,才发现产品/服务不是自己想要的,那我们可以反悔吗?
其实呢,按照时间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法律上称为「未来契约」。如果卖家在这种消费方式下称不能退款是违法行为!
例如,在签购健身、水疗、按摩、美容或预订酒店等配套,过后发现自己因为其他因素无法兑现使用。这时顾客其实有权可以取消并要求退款。
顾客可在大马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Act 599)】第17章「未来契约」要求退款。另外,根据第 145 条文,任何违反此法的人将被罚款最高 RM50,000 或坐牢最长 3 年。第二次或累犯的话可被罚最高 RM100,000 或最高 5 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对于公司来说,第一次违法可被罚 RM100,000 或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或累犯的话,可被罚高达 RM200,000的罚款。
另外,不管是个人或公司的人员,若在被定罪后依然持续犯罪的话,可加罚每天最高 RM1000 的额外罚款。
但是也要注意的是根据大马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第 17 章,如果顾客取消这类「未来契约」,卖家可依法收取的金额仅有以下三项:
(另外,如果消费者预付了比卖家应收款项多的金额,卖家应在交易取消的 14 天内,将额外多付的金额退还给买家)
换句话说,任何商品想要退款都必须在合理情况下,卖家也享有其相应的权益。就比如该一年的健身会员卡,你已使用了半年,为此你也不能退款已使用的半年金额。
另外,许多商家都会注明“不退款政策”(No Refund Policy),但许多皆在大马法律中被视为无效,商店须退款或换货。
当然这些退款政策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是依然有效的。
打个比方:当你在付款后,才在收据上看到“不退款政策”,那其权利可视为无效。但是,如果商家已在付款前告知此产品一经出售无法退款,或者在柜台前已经展示“不退款政策”等条规,那其权力可视为有效。
所以,不要在事后听商家说不可退款就觉得自己的金钱“冻过水”。依然需要视每个买卖当时的情况而定,最重要的是消费者理应保留更多的证据,如果遇到蛮不讲理的商家,可以行使消费者的权力,向贸消部(KPDNKK)做出投诉。
►全国消费者投诉中心(NCCC)
►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KPDNKK)
►马来西亚消费人联合会(FOMCA)
如果消费者对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感到不满意,或者在购买后发现不适合或是产品有问题,是可以向商家提出退货的要求。
当然,消费者如有不满也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检举。
部份资料来源取自大马贸消部官网,以上文章由Rojaklah小编整理报导。
重申:以下资讯仅供参考,并非法律建议,如有需要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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