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一名关税局官员提及家中收藏超过30瓶烈酒可能触法,引起广泛疑虑,对此关税局发文告解释有关收藏自用酒类的相关规定。
根据《星洲日报》报导,关税局证实,民众在家里收藏自用的酒类无需获得执照,也不限制公众收藏酒类的数量。
至于买酒收据需保存至少7年的说法,当局指出公众若购买已缴税的酒,而且购买方式合法,则无需保存记录。只有持牌者或进出口商,才需要保存记录7年。
文告指出,有关需要执照是依据1976年国产税第20条文,规定蒸馏、发酵或以其他方式生产的应纳税商品,即任何烟草或烈性酒,则需要执照。
1967年关税法令第2条文将酒类列为包括任何酒精,或任何酒精含量超过1.14%的液体,适合或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转化为饮料。
在以上关税法令,并没有规定公众必须获得执照,才能储存自用的酒类。当局尊重个人存放酒类供个人使用,或个人珍藏的权利,但必须确保已缴纳税款,并通过合法购买。
简单来说,只要是合法合规,购买时已缴纳税款,民众收藏酒类数量不限制,无需申请执照,也不用保存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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