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农历新年要结束了!由于年初九“拜天公”当晚烟花盛放,引起了警方关注,这日警方再发出警告,强调切勿在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将遭到对付。
根据大马皇家警察所发出的文告显示,民众在未获准收藏、售卖或拥有烟花爆竹,将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和8条文受到对付,罪成可被罚款一万令吉、监禁7年或两者兼施。
而燃放烟花爆竹者也会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3(5)条文下被对付,罪成可被判处100令吉罚款、监禁一个月或两者兼施。
目前政府只允许“Pop-pop”和“Happy Boom”共36种烟花爆竹,而他种类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可燃放和在市面上售卖。
尽管如此,要售卖上述两种烟花者,也必须先向隶属的警区提出申请以获得准证,并按照应有的条规,方可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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