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21岁同学致死!6军学员被改判谋杀⚡上诉庭一致裁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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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记得吗?2017 年,我国国防大学一名 21 岁海军学员祖法汉因拒绝承认偷窃一台手提电脑,在学校宿舍的一间房内被 18 人进行一系列残酷的凌虐,包括身上有 90 个烫斗痕迹,全身 80% 出现瘀伤和烧伤的痕迹。

改判谋杀,判处死刑!
从事发至今已经过去 7 年,就在 2024 年 7 月 23 日,我国上诉庭三司一致批准控方的上诉申请,推翻 6 名被告误杀罪名成立的判决,改判6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根据星洲网报道,上诉庭三司分别是为首的拿督哈达丽雅、莫哈末再尼及拿督阿兹米阿里芬。三司是在此前聆听了上诉方(控方)和答辩方(被告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在 23 日用了逾 3 个小时念出长达 232 段的判词,并作出上述裁决。
控方举证排除合理怀疑
哈达丽雅在宣判中指出,控方的举证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裁定上述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她说,此案的死者祖法汉并没有犯错,而这 6 名被告对祖法汉做出的伤害是极度残暴的。

【上诉庭判词】
凌虐手法残忍
- “虽然他们听到祖法汉发出痛苦的声音,但他们选择不看,不理会,继续用熨斗烫伤他,导致祖法汉的身上出现 90 道伤口。”
- 第 1 至第 5 名被告用熨斗烫伤祖法汉身体的各个部位,包括生殖器,这说明了他们是恶毒、残忍、不人道的,对同为同学的祖法汉没有任何同情心。
- 虽然第 6 名被告没有用熨斗致伤祖法汉,但第 6 名被告教唆第 1 至第 5 名被告犯下恶行,用熨斗烫伤祖法汉。
- 死者身上遭蒸汽熨斗烫伤导致出现90道压痕伤口,身体受伤的面积达到80%。死者被致伤的部位包括了脸部、肩膀、手部、后背、腹部、大腿、阴茎、肩胛骨、腋窝、脚部、胫骨、臀部等,多处的伤口达到三级和二级烧伤,有些伤口可以看到肌肉流出液体和血液。
- 死因:躯体被烧伤,共有29个三级烧伤痕迹,也是最严重伤势;59个二级烧伤和2个一级烧伤。
根据供词,痛不欲生的法祖汉并没有立即死亡,相反的他曾2度求医,也曾嘱付室友在他熟睡后才为他涂药,否则全身伤口都让他痛苦难当,非常辛苦。

没第一时间让死者接受治疗
被告们谎称祖法汉是在波德申训练期间发生爆炸导致受伤,且在医生发出转介信要求他们将祖法汉送往沙登医院,但被告们没这么做,而是将他带回宿舍。
三司:死刑是最合适刑罚
哈达丽雅在针对刑罚作出宣判时指出,对 6 名被告最合适的刑罚,就是判处他们死刑。
她说,三司同意控方的观点,6名被告实施的谋杀方式不仅震撼司法良知,更震撼社会集体良知。她指出,法庭不会容忍这类事件。
“有哪个父母愿意看着自己心爱的孩子被折磨到这么痛苦?祖法汉的死是在非常可怕的情况下发生的。”

断气前仍坚称没偷电脑
针对祖法汉被指偷窃电脑一事,哈达丽雅在宣判中指出,祖法汉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坚称没有偷窃第一被告的手提电脑。
事件起因:因祈祷预感小偷是死者而施暴
她在判词中引述莫哈末沙菲克的供词指出,第 18 名被告声称父亲(第13名控方证人)能够根据伊斯兰医学找到遗失物品。
她说,根据莫哈末沙菲克的供词,第 13 名控方证人接到儿子的联系后,做了祈祷,并有预感祖法汉拿走了手提电脑。
“这让第一被告感到非常生气,因为是刚买的新手提电脑。
“根据莫哈末沙菲克的口供,第一被告声称要殴打祖法汉。”
尽管莫哈末沙菲克试图在祖法汉的储物柜搜索,但从未找到手提电脑。
但在拒绝承认偷窃之后,祖法汉就这样惨被凌虐至死。

祖法汉父:正义终获伸张
祖法汉的父亲祖卡奈因在上诉庭宣判后,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在三司做出宣判后,他和太太就流泪了,正义终于得以伸张。
他感谢控方成功证明这6名被告是意图谋杀祖法汉,也感谢上诉庭三司做出的判决,判处 6 名被告死刑。

【新闻背景】
- 2017 年
2017 年 5 月 22 日凌晨 4 时 45 分至 5 时 45 分,马来西亚国防大学(UPNM)发生了一起惨绝人寰的霸凌致死案。
受害者是 21 岁的海军学员祖法汉(Zulfarhan Osman Zulkarnain),他在大学宿舍的一间房间内,惨遭多名同学进行一系列残酷的凌虐,包括身上有90个蒸汽烫斗压痕,全身80%出现瘀伤和烧伤的痕迹。
死者祖法汉生前曾遭捆绑、毒打以及用热蒸汽熨斗,反复熨烫死者的背部、前部和私处,而整件事的起因竟然是因为祖法汉拒绝承认偷窃手提电脑而遭到酷刑对待。

- 2019 年
在经过调查之后,一共 18 名国防大学学生被控谋杀、教唆谋杀和致伤等等罪行,并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获高庭裁决表面罪名成立,需出庭自辩。
- 2021 年
在2021年11月2日,高庭宣判,上述6名被告逃过死刑,被判误杀罪名成立,被判监禁18年;另12名被控严重致伤祖发汉的大学生也被判罪名成立,被判监禁3年。
- 2024 年
但这不是他们的最终刑罚,被告律师仍然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终极上诉。
18人罪名:
第 1 至第 5 名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唯一刑罚为死刑。
- 阿克马祖海里(Muhammad Akmal Zuhairi Azmal)
- 阿兹曼乌丁(Muhammad Azamuddin Mad Sofi)
- 纳基(Muhammad Najib Mohd Razi)
- 阿菲夫(Muhammad Afif Najmudin Azahat)
- 索比林(Mohamad Shobirin Sabri)
第6 名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犯罪)
- 被告阿都哈金(Abdoul Hakeem Mohd Ali)
因被害者死亡,施暴者被控谋杀,为此被告阿都哈金被控教唆谋杀,刑罚与刑事法典302条文(谋杀)同读。换句话说,一旦罪成,被告将同样被判死刑。
第 7 至第 18 名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30条文(为逼供而蓄意致伤他人),并可与相同法典的第34条文(同谋犯罪)同读。
- 哈菲兹(Mohd Hafiz Fauzan Ismail)
- 陆克马努(Mohamad Lukhmanul Hakim Mohd Zain)
- 阿末沙菲安(Ahmad Shafwan Berdal)
- 阿米鲁(Muhammad Amirul Asraff Mala)
- 鲁克曼(Luqman Hakim Shamsuri Agus)
- 莫哈末苏菲(Muhammad Sufi Mohd Mustapha)
- 诺利兹南(Noriznan Izzairi Noor Azhar)
- 阿斯拉夫(Muhamad Ashraf Abdullah)
- 丹尼尔菲道斯(Muhammad Danial Firdaus Azmir)
- 哈斯夫(Muhammad Hasif Ismail)
- 阿迪依曼(Muhammad Adib Iman Fuad Ady Sani)
- 沙兹旺(Mohamad Syazwan Musa)
他们被控蓄意致伤死者,意图强迫死者承认偷窃手提电脑,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30条文,并可与相同法典的第34条文同读,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高7年和罚款。
-以上文章由Rojaklah小编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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