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交通部长:醉驾毒驾加重刑罚,撞死人可被强制坐牢高达15年罚10万!


日前发生不少醉驾事件导致交通意外,星洲日报报道,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今天在下议院提呈2020年陆路交通法案,以加重对鲁莽和危险驾驶的醉驾者和毒驾者的刑罚,若涉及撞死人可被强制坐牢高达15年和罚款最高10万令吉。

根据修正法案,如果在受到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或者体内的酒精超标和撞伤人,可被强制坐牢最高10年和罚款最高5万令吉。

在此修正案下,涉及撞死人的醉驾和毒驾者,可被吊销驾驶执照高达10年;而撞伤人者,可被吊销执照最高7年。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以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罪成,可被判不少过3年监禁,但不超过10年监禁,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但不超过2万令吉,同时驾驶执照将被被吊销5年。”

这项法案为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法案也建议删除“电动脚车”条文,并将“微型机动车辆”(kenderaan mikromobiliti)纳入这项法令以受到法令管制。

任何醉驾毒驾可被判坐牢和罚款

在此修正案下,任何骑“微型机动车辆”的鲁莽与危险驾驶的醉驾者和毒驾者,也可被判坐牢和罚款。

根据法案,微型机动车辆的定义是任何由电源,内燃机或人力或电源、内燃机或人力的组合驱动的任何车辆,且最高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

法案也修改法令第45A(1)条文,加重对被检测出体内酒精含量超标的刑罚,可被判坐牢不少于2年和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

政府也修改法案第45(1)条文,加强对醉驾者或毒驾者的刑罚,可被罚款不少于1000令吉和不超过5000令吉以及坐牢不超过2年。原本的刑罚是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和坐牢不超过3个月。

法案建议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从原本对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刑罚,即坐牢可被判不少于2年和不超过10年,和罚款从不少于5000令吉和不超过2万令吉,将提高至坐牢不少于5年和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2万令吉和不超过5万令吉。

若是重犯,被告可被判坐牢不少于10年和不超过15年,罚款不少于5万令吉和不超过10万令吉。

法案建议修改法令第43(1)条文,加强对疏忽驾驶导致车祸的刑罚,从原本的罚款4000至1万令吉,并可监禁不超过1年,增至5000令吉和不超过1万令吉和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

若是重犯,可被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和不超过1万5000令吉和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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